三亚市商务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商务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我局挂口岸办公室、会展局、投资促进局牌子,承担主要职责共8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63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8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7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4项。
三亚市商务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检查
(三)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对拍卖行业的监督检查
(五)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六)对汽车销售的监督检查
(七)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全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外资和口岸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商务和口岸领域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1 |
执行国家内外贸易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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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配合省级部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出境就业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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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执行国家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提出全市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地方立法建议和起草执行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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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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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方针政策,协调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和离岛免税政策的落实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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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牵头探索内外贸易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组织实施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负责管理进出口贸易,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工作,协调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
6 |
负责对全市内外贸行业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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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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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协调出口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出口贸易标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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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协调对外贸易体系建设和对外贸易市场开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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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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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工作。 |
11 |
负责拟订全市会展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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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会展行业的统筹协调、促进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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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担会展业统计、评估、培训和对外宣传推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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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统筹、指导品牌会展活动、会展企业的引进和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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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导会展设施、展馆的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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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指导推动会展业行业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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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优化商贸流通体系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供给侧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推动流通标准化建设。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指导全市商务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特殊流通行业。牵头拟定仓储物流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
17 |
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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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统筹指导全市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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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推进商务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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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担重要消费品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和重要生产资料运行情况监测的职责,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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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全市成品油流通领域行业规划制定和执行、经营秩序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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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相关工作,配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我市辖区内直销行业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进行核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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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配合协调相关的专项市场秩序联合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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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配合做好菜篮子、平价店建设等菜价调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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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平台和园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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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促进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网络零售、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多业态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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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指导实体零售行业创新、智慧商圈(智慧店铺)管理,承担跨境电子商务、电商统计分析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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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收集、管理、分析和发布全市服务贸易、居民生活服务业统计数据并监测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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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牵头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指导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务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建设。 |
29 |
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指导优化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商业聚集区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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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指导监督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布点与建设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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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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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制定全市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推进各类市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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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管理汽车(含二手车、报废车)流通,对汽车二手市场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废旧汽车的回收和拆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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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牵头组织全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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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推动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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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指导绿色流通发展和流通领域节能降耗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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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推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强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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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散装水泥应用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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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牵头拟定口岸建设和对外开放规划、计划;负责口岸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通关协调服务,组织推进口岸查验方法、监管模式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和口岸信息化工作,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 |
39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口岸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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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口岸工作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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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负责组织落实口岸开放或关闭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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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负责组织口岸集疏运协作配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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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邮轮游艇专用口岸规划建设、查验场所的验收和启用,临时开放水域报批及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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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指导和协调口岸查验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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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协助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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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负责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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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负责落实口岸“三互”通关合作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化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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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负责协调本市口岸通关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和协调海、空港口岸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实施口岸通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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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负责牵头制定海、空港口岸通关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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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参与组织、协助做好口岸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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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负责协调境外船舶进入开放水域非开放区靠泊作业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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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之间的矛盾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口岸涉外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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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负责口岸查验现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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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负责全市口岸工作的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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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口岸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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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指导口岸系统进行涉外政策、法规纪律和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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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牵头拟定外商投资政策,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集中办理商务领域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发展和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
57 |
牵头落实推进自贸区(港)实验任务,承担推进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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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负责全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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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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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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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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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检查指导各区商务和口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62 |
检查指导各区商务和口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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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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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市商务局 |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5〕72号))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网点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管权限下放给各区政府。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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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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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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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统筹纳入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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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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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
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网点的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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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直销行业 |
市商务局 |
受理、审查直销企业申请材料,对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直销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出具核查函。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第六条 |
某企业准备开展直销业务,按相关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部门转交至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直销许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检查,发现相关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获许在本辖区内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发现相关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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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打击传销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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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对本辖区内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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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
市商务局 |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王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销售不合格商品、价格违法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 |
市财政局 |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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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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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市场主体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销售不合格商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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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 |
负责发票管理,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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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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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代物流业发展管理 |
市商务局 |
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
《海南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局职能调整的批复》(三编字〔2019〕49号) |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市商务局针对此情况: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市发改委: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市邮政管理局:督促快递企业落实《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提升安全和服务质量。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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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配合做好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工作领域。牵头负责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交通物流业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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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管理局 |
督促快递企业落实《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提升安全和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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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产品冻库建设管理 |
市商务局 |
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冷库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9〕58号)、《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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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所需田间地头冷库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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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
市商务局 |
牵头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城乡市场发展政策,推进农村市场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布点和建设改造。负责制定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9〕58号)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5〕72号)明确了“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监管”权限下放给各区政府。 《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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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和检测,检查、督促市场业主及市场内销售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规范运行。应急处置市场内食品安全事故,向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对农贸市场使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每年一次周期检定,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使用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做好农贸市场商品的明码标价规范工作。对市场内的禽畜等进行监督抽查和检疫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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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禁止农贸市场使用塑料容器腌制食品。负责对市场内无照经营以及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等条件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筑和场外临街主干道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搭乱挂现象及维护市场周边秩序。负责农贸市场商品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的整治、查处工作。加强定点屠宰检疫工作,防止病害肉品流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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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精神文明和爱卫办 |
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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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对进入市场前的蔬菜、水果实施产地准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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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对已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消防设施不完备、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农贸市场,责令农贸市场产权单位或私有业主进行整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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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清除农贸市场内的黑恶势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打击农贸市场内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蒙拐骗和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抗拒、妨碍执法部门执法的案件,查处不配合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聚众闹事的违法者,保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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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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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
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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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航线工作 |
市商务局 |
负责境外航线的口岸通关保障协调工作。 |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9〕58号)、《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三亚市旅游推广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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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协调全市民用航空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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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推广局 |
负责联合航空公司共同开展客源市场营销推广和培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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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邮轮游艇工作 |
市商务局 |
负责邮轮游艇专用口岸规划建设、查验场所的验收启用、境外游艇航行水域划定、口岸通关保障协调工作。 |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9〕58号)、《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三亚市旅游推广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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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本市邮轮港口规划、权限范围内航线审批及营运性游艇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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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推广局 |
负责培育邮轮游艇客源市场,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开发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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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
负责统筹园区内邮轮游艇产业。 |
三、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简称:二手车交易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二手车交易商的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的相关规定;
2.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已按规定在市商务局进行了备案;
3.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
4.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按月报送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
5.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二手车交易商进行自查自纠;
2.市商务局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3.按照省商务厅指示进行检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二手车交易商进行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企业内部的自查活动;
2.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月、年报送二手车交易情况统计表;
3.市商务局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检查,督促二手车交易商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问题要及时坚决纠正;发现回收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不属商务职权范围的,应通报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由市商务局组织人员开展日常的检查和抽查;
2.发现二手车交易商有问题,由市商务局组织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应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商务局整理相关材料后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二、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含分公司。简称:回收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回收企业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回收企业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执行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按规定从事和办理回收报废车辆业务;
3.在工作中,是否按规定正确领取、使用、保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良的现象和苗头;
4.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回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2.市商务局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3.按照省商务厅指示进行检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回收企业开展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个季度进行1次企业内部自查活动。
2.通常情况下,市商务局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回收车辆的各种登记、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档案归档等情况,发现问题应随时指出纠正。
3.督促回收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发现回收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要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开展日常的检查或抽查;
2.发现回收企业有问题,由市商务局组成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回收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展开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商务局整理相关材料后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执行《海南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内容有:
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3.成品油购销台账;
4.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审查;
2.通知企业自查;
3.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4.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商务局整理相关材料后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四、对拍卖行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新增拍卖及分支机构的场地标准;
2.审查拍卖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日常数据报送;
3.年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审核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等;
2.利用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3.现场检查,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2.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3.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4.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监管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利用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发现可疑问题线索;
2.调阅企业财务月报、或其他已报送资料,审查其真实性、时效性,特别重要的问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3.对确需现场检查的,下发通知;
4.实地戡察,查阅台帐,面谈询问;
5.情况汇总,填写现场检查意见,通报检查结果,督促企业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商务局整理相关材料后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五、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2.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2.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3.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检查工作。
2.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六、对汽车销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供应商、销售商是否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注册登记,新能源销售汽车企业是否在商务部门备案,经销商是否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已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3.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4.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任;
5.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是否以供应商销售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上和销售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7.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为其提供代办汽车注册登记等服务;
8.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9.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10.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11.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司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12.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是否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等俺,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汽车供应商、经销商进行自查自纠;
2.市商务局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3.按照省商务厅指示进行检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由市商务局组织人员开展日常的检查和抽查;
2.发现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有问题,由市商务局组织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应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商务局整理相关材料后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七、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规开展经营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包括:
1.是否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外派劳务的招聘、选拔和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审查、备案执行情况;
4.对外劳务合作相关业务合同及其执行、管理情况;
5.境外务工人员服务费收取情况;
6.境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7.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8.境外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9.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情况;
10.其他与对外劳务合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按半年期上报市商务局。
2.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检查;
3.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4.依据投诉举报信息或线索开展检查;
5.对企业进行约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定期报送开展经营情况信息制度;
2.坚持日常管理与联合检查相结合;
3.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重点抽查相结合;
4.坚持违规责令整改和违法处罚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企业情况汇报;
2.查看相关证照,调阅资料账册凭证等;
3.询问相关人员。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公布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
2.视违规情形吊销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纳入不良征信记录。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做好二手车、及报废汽车监管法规政策宣传,公布回收拆解企业 |
公布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备案、品牌汽车备案公告,宣传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政策进行宣传,向公众公布已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场建设科 |
88279111 |
2 |
市场运行监测 |
定期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生产资料市场监测、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以及市场运行分析工作。 |
消费促进科 |
88255785 |
3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
设立联合年报咨询和投诉电话,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
投资促进科 (审批办) |
88270515 38860160 |
4 |
12334服务热线 |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职责方面的举报、投诉、咨询。 |
办公室 |
88272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