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支队编制形成《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或设立方案等),我支队承担主要职责共3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5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2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支队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支队公共服务事项共4项。
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社会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监督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
1 |
开展社会单位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
2 |
指导行业部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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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防宣传教育,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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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4 |
承担火灾扑救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
3 |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 |
5 |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消防产品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全市消防产品质量、生产、流通、使用、维护监督管理,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产品使用、维护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领域、流通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依规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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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灾事故调查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
某地一生产企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救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同时将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应急部门。应急、消防逐级将事故报告有关政府及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均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火灾扑灭后,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立即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市应急局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开展事故调查。市消防救援或者受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成事故调查组为牵头部门,负责人即为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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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因城镇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
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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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供电局 |
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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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有放火嫌疑以及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
有放火嫌疑以及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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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 |
港口、船舶、渔港、渔船、水上设施发生的火灾事故,移送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
在渔港、渔船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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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事局 |
港口、船舶、渔港、渔船、水上设施发生的火灾事故,移送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 |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
负责所辖水域内交通运输船舶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社会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核查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1.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三)内部装修;
(四)灭火器、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气线路。
2.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
(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七)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
(九)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
(十)消防档案管理。
(二)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2.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三)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多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调阅有关资料,向员工了解情况;
(二)听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介绍,了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履职情况;
(三)组织消防安全知识考试或提问,抽查员工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四)实地查看单位现场,测试消防设施、器材;
(五)模拟火情,实地查看单位按照预案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该场所进行核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现场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检查不合格的,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消防救援机构自作出公众聚集场所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申请人承诺在取得同意决定书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自其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应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五)接到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政府交办、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对于承诺失实、虚假承诺的,记入信用记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
(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火灾隐患消除后,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四)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
对被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使用、生产、经营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五)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火灾扑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支队及各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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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急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支队及各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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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支队及各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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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举报投诉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0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
支队及各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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