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我局承担主要职责共14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86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5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3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6项。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三)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1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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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2 |
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 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改革。 统筹有关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指导业务科室起草相关草案,负责审核和上报工作。 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指导、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 组织开展本部门法律顾问相关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三亚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完成情况的评估总结工作。 牵头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并指导监督统筹标准体系和平台建设,负责重点项目立项申报。 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综合统计和数据管理工作。 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各项资金,承担国家和省下拨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和监管工作。 牵头开展局系统各单位行政经费预决算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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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监督指导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配合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
3 |
依法组织处理全市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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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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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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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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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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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协调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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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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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督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指导劳动标准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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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督指导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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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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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监督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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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监督指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五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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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协调督办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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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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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组织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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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建设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
18 |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社厅有关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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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拟定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监督区一级就业工作部门的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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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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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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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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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落实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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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外国人就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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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扶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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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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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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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指导落实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配合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落实技能人才引进、技能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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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市辖各区的就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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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工伤、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指导监督。 |
30 |
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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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组织指导经办机构执行工伤、失业保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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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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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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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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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承办全市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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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综合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
36 |
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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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承担市直事业单位绩效总量的核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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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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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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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资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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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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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落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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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每月按流程参与财政统发工作,审核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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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按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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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承担市直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离休人员)待遇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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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
46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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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按管理权限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公开招聘、调配、岗位设置、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政策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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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贯彻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内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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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备案、指导和监督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办理人事聘用手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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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承办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上级任命及政策性安置等新进人员的人事手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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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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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受理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申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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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贯彻执行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办法,对市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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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技能)人才信息征集、发布及落户认可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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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配合省厅(局)做好各类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鉴定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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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九级管理岗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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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综合指导全市社会保险工作;落实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
57 |
认真落实全省统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养老和城乡居民养老等社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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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负责统筹推进全民参保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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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管理、收支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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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负责有关统计与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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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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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指导监督被征地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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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负责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办理退休后生活补贴和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后一次性个人账户补贴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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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承担全市特殊工种职业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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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指导实施全市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日常工作,承担备案受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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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配合省级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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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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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指导落实养老扶贫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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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市基金风险防控的监督检查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69 |
配合省级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违规、违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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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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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年检、终止许可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
71 |
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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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完善信息发布、数据统计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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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拟定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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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贯彻落实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负责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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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负责本市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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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
76 |
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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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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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
78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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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检查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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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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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国家和省表彰奖励、国务院荣誉称号在全市的推选工作。 |
81 |
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表彰奖励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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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国家和省表彰奖励、国务院荣誉称号在全市的推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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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负责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 |
83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干部管理、干部考核、奖惩评定、教育培训、人才和工资管理工作,牵头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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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牵头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牵头开展窗口单位作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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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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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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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 |
市人社局 |
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各项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进行指导 |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全文 |
某县需要征地,首先由国土部门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统筹准备金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
市资规局 |
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配合乡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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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 |
牵头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做好征地情况及缴费补贴政策的说明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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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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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 |
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核定、使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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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
市人社局 |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2、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全文;3、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编报202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全文 |
2014年,省人社厅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部分市县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开展的第三方审计,包含了对社保基金存款收益情况实施监督的内容;同时,通过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对夯实缴费基数情况实施监督。 |
市财政局 |
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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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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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 |
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支付、会计核算和账户管理等相关工作,接受省市相关业务部门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安全规范。配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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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
市人社局 |
积极落实省人社厅拟定的特殊工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特殊工种岗位年限审批,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按规定予以公示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规程》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236号)、三亚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联审工作制度》的通知(三人社字〔2014〕333号) |
某国企职工办理退休,首先到市行政审批办提交档案材料,递交《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初审通过后由人社局审核特殊工种岗位年限,市社保中心审核出生年月、累计缴费等其他条件,市人社行政审批办予以公示,无异议情况下市社保中心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
市社保中心 |
负责核定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等其他条件,并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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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市人社局 |
按照市编办核定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审核市属事业单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标准。 |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编办《关于推进三亚市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的意见》(三财〔2010〕878号) |
某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编制、职数、在编人员;市人社局据此审核市属事业单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标准;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市财政局 |
按照市编办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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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 |
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在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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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
市人社局 |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及“三支一扶”工作。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9〕3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永利集团3044欢迎光临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4〕111号) |
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
市教育局 |
配合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等完善情况;
(3)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4)教学管理情况;
(5)学籍管理情况;
(6)收费管理情况;
(7)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常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年检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查以及社会监管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5.监督检查程序
(1)机构自查。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撰写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填写年度检查登记表和《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专职教师情况表》,与《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一并报送管理部门。
(2)组织抽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到各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审查所上报材料,并确定其年检是否合格。
(3)公布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将在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有关法规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整改、撤销、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处理。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及收益、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
①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实施不定期监督;
②依法受理、查处社保基金举报案件。
(2)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①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对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疑点信息进行核查,实施常规监督;
②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要求被监督机构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分析检查,实施专项监督;
③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5.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监督程序:
①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②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③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非现场监督程序:
①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②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③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报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4)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三)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有关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政策的情况;
(2)检查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实施情况;
(3)检查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建设、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服务落实情况;
(4)检查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后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监督检查后就专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和后期整改跟踪。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下达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任务,要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填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填报工作进行情况;
(3)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通报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企业年金政策咨询 |
接受企业年金备案咨询 |
养老保险和基金监督科 |
88690016 |
2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咨询 |
接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咨询 |
养老保险和基金监督科 |
88690016 |
3 |
工伤(职业病)认定申请及劳动能力鉴定咨询 |
接受工伤(职业病)认定申请及劳动能力鉴定咨询 |
工伤失业科 |
88869103 |
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咨询 |
接受有关人社系统劳动法律法规及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相关咨询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88869391 |
5 |
社会保障卡业务咨询 |
接受社会保障卡业务咨询 |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
88825871 |
6 |
职业技能鉴定咨询 |
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政策咨询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88688676 |